债权出资存在的都有哪些问题?从各国商法和公司法律制度来看。非货币出资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即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的可能性、独立转让性尽管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符合以上特点。且为国外立法所证实。但是。我们还应当清楚地看到。债权在以上四个方面确实存在着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不同的特殊风险直接认定债权可以出资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问题。1、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如金额、期限、履行方式、附加条件等)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2、债的可实现问题,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3、债的评估问题,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4、债的可转让问题,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较多,设计债权人和出资方式等多个层面,所以理解起来可能有些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