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吕先生的父亲于2001年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90平米的住房。父亲在世时,这套房子由吕先生的父亲和吕先生的弟弟一家人一起居住,父亲去世后,弟弟一家人依然住在父亲留下来的这套房中。五年来,吕先生兄弟之间谁也没提起如何继承父亲的遗产。直到现在,弟弟提出要把这套房产权证过户到他的名下,让吕先生作放弃继承权公证。吕先生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也应当继承一部分遗产,哪怕是一小部分,父亲的遗产不能全归弟弟一人继承。吕先生这种想法在父亲去世以后就产生了,只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出口,生怕兄弟之间伤和气。现在不得不提出来,果然遭到了弟弟的强烈反对。弟弟认为,“房子我占用,你要也是白要。另外,从父亲去世到现在已经五年了,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打官司也没用。”吕先生对弟弟的说法心里不服,很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是否真的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吕先生兄弟自父亲去世,继承开始以后,兄弟之间始终没有进行遗产分割继承,该遗产应当属于兄弟二人的共有财产。五年内,弟弟占用遗产并没有表示要独占,因而吕先生也无从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现在弟弟明确表示要独占父亲的遗产,剥夺了吕先生的继承权,吕先生现在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年,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吕先生弟弟在这件事中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吕先生现在主张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