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套路贷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