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被辞退,即由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解除情形的不同,决定劳动者是否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解除终止行为违法,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