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书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行政诉讼中被告证据造假,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