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经济犯罪事件牵连而被检察院扣押合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先行扣押行为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