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法律法规禁止采伐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不全或提交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的;
4、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5、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6、上年度发生重大滥发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林业站,由林业站进行简要采伐作业设计,经乡镇政府同意后转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2、区县林业部门受理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拟采伐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核;
3、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进行采伐公示。对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种、树种、权属、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等内容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的,在公示期满后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