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哪些婚前财产需要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的财产,通过公证处,对其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方式。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在于,可以把夫妻在结婚前的财产状况记录清楚。从而避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争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婚前财产需要进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公证是可以的。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自由决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可可知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财产协议归双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
婚前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