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与对方具有继承关系杀害对方的,是否丧失继承权?一般来说,不丧失继承权。行为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客观要件,于主观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故杀害行为于刑法上之应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当无疑义。然而从《继承法》上看,其杀害行为是否导致继承权丧失呢?《继承法》立法的本意所追求的价值是为了彰显和睦家的庭关系及善良风俗,所以在《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四种继承权绝对丧失的行为。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具有继承人身份,所以在主观并无杀害其事实上的被继承人的真正故意,即从行为人的角度看,杀被继承人与杀其他人并无区别,例如杀甲或杀乙等与其并无亲属关系的其他人。虽杀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然其终究未破坏家庭关系得和睦及《继承法》所彰显的善良风俗,不应该认为其丧失继承权。且《继承法》规定的杀害行为,应当为明知杀害的对象为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即行为人明知其为继承人。故规定继承人杀害非被继承人及继承顺序之外的其他人,既遂或未遂在所不论,皆不丧失继承权。因此,若继承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自己杀害的是被继承人,则不论既遂或未遂,都不丧失继承权。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