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晚8时许,20岁出头的小丽来到男友余某在东湖附近租住的房屋,由于余某没有回来,而她又没带钥匙,只好坐在一楼客厅等待。此时,住在一楼的老宋认出小丽就是余某的女友,就问她为何坐在客厅。得知小丽在等男友,老宋请她去自己屋里坐,因为屋里没有蚊子。约15分钟后,余某的朋友来了,他一来就作势要揍老宋,老宋急忙求饶。此时,余某要求老宋再拿1500元来。老宋无奈之下,只好找邻居借了1000元,自己又回卧室添了500元,都交给了余某。余某当场把钱给了朋友,两人一起离开。老宋以为这件事会就此了结,没想到余某发现老宋给钱很爽快,就琢磨着要继续敲诈他。2015年7月22日,余某骗老宋说,小丽的弟弟得知此事,要拿4000元去摆平。老宋只好又拿了4000元给余某。第三天和第四天,余某以同样的理由,连续两次找老宋要钱,每次拿走2000元。得寸进尺编造理由租客多次敲诈得手。到了2015年7月25日,余某再次找到老宋,提出要跟小丽去东莞发展,需要1万元路费。这一次,余某给老宋写了一张条子,在条子上伪造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等信息,并表示收钱后不再追究。老宋给了余某1万元,但第二天,余某又称“差路费”,向老宋要走3000元。随后,余某给小丽打电话,称要把事情一次性了结,以后不再找老宋。小丽问余某“要了老宋多少钱”,余某说一两万元。小丽感觉不对劲,没有听余某的话。仅过了3天,余某就编造“小丽在火车站出车祸”的谎言,又找到老宋要钱。这一次,不堪其扰的老宋选择拒绝,余某当即说:“你不给可以,那你以前给的钱我都还给你,后果你自负。”此时老宋害怕余某会报警,赶紧又拿了1万元出来。第二天,余某又以“小丽需要治疗费用”的理由,再找老宋拿了5000元。2015年8月4日,余某带着一份“保证书”,说小丽的家属要求调解,拿1.5万元之后一笔勾销。无奈之下,老宋给了钱。几天后,余某又两次找老宋,说这些钱还不够,又分别敲诈了1.6万元和1.3万元。落入法网父子联手抓住租客交给警方2015年8月12日,余某带了一个中年男子来找老宋,称该男子是自己的父亲,而自己的母亲被小丽的叔叔打到住院,要求老宋给1万元治疗费。老宋给了钱,中年男子当场写了一份保证书,说“从此以后不找你”。老宋发现签名写的是杨某,跟余某的姓氏不同,产生了怀疑。此后几天,余某或单独或带着杨某几次找老宋,都是以余某母亲住院为由,要老宋给钱,并称治好后就去上海,再不找老宋的麻烦。连续4次,老宋一共给了余某2.95万元。8月26日,余某再次找到老宋,称要找人报复小丽的叔叔,需要5万元,但只需要老宋出3.5万元。老宋当场拿了3.5万元交给余某。随后,此事被老宋的儿子察觉,老宋把事情全都告诉了儿子,并把余某每次要钱写成了一个清单。次日,余某再次找老宋要5000元,老宋说没钱,拒绝了。两天后,余某又来,老宋和儿子一起把余某控制住,交给了警方。面对警方,老宋说,他就想花点钱了结事情,没想到余某贪得无厌,多次来要钱。据了解,老宋也曾拒绝余某的要求,但余某威胁说要把这事告诉他的老婆,并且对外大肆宣扬,让他的子女丢脸,甚至说“你以后出去被打了也不要怪我”。在这种情况下,老宋只好给钱,每次都希望余某是最后一次要钱,但希望总是落空。据查,这些钱被余某用于吃喝玩乐以及到上海赌博。余某落网后,他的家属与老宋达成和解,退还了部分费用。法院认为,余某有悔罪表现,判决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剩下的11万元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老宋。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