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不处置财产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政府关于查封和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第二条

移送处置权后,继续查封由受移送法院负责。但距离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查封法院应先行办理继续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轮后查封法院应在收到同意移送执行函后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财产变价后,首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依法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