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域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域名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