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3.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

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5.中药材硬标明产地。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