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就业权:平等就业的权利;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享受休息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技能培训的权利;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