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不同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因公牺牲。为了正义的目的舍弃自己的生命,称之为牺牲。因公牺牲,就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因公牺牲”者,按国务院颁发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因公牺牲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者,将被评定为“烈士”,一俟获得此称号,牺牲者将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享受因公牺牲待遇。也就是说,烈士属于因公牺牲者中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者。二、抚恤金额标准不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另外,可获得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数额可请当地律师计算。因公殉职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而定。另外,可以向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请求请求依法赔偿,即如果诉讼得当可以得到双项赔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如果认定为工伤,还应当领到供养家属抚恤金。你还可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因公牺牲,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加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金。凡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可享受特别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