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案件性质的不通,一审的审限也有所区别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刑事诉讼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经过批准,审限均可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