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现阶段,间接侵权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与我国制定商标法时的的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适应的。理论发展中,也没有对间接侵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间接侵权概念的得出,一般是界定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而言的。那么,商标直接侵权又是如何定义的呢?这里笔者不妨借鉴一下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直接侵权”。通过以上比较,商标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或为商标侵权提供了必要条件的行为。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侵权行为成立是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根据以上笔者提出的商标间接侵权的定义,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四条,并且以下四条必须同时具备:(一)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如果仅有间接侵权的行为意图,是不可能成立间接侵权的。结合现有案例及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笔者总结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1、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2、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3、为他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提供场所;4、进口商标侵权产品5、其他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行为。(二)造成了商标直接侵权的后果。商标间接侵权的成立必须要以商标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从属说”两种意见。但笔者认为,商标间接侵权即使为商标直接侵权提供便利和帮助,如果内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就只停留在意图或准备阶段。可以“独立”的仅仅是间接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否则,间接侵权行为作为直接侵权的辅助部分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四)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一般来讲,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为他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提供场所,进口商标侵权产品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只有在“故意或明知”的情况下,间接侵权人才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种“故意或明知”的主观心态可以依据推定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