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

借: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应收代偿款”核算。

2、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

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

贷:应收代偿款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 “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