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法官法》第二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