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享受退休待遇我国刑罚制度中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刑种,而是刑罚适用、裁量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中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可见,退休金是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尽管它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但它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无须退休者用劳动来换取,既然作为“生活保障费”,则无论退休者受何处分均应发给。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因此,在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提下,缓刑考验期不影响退休员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相关知识: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研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退休金是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尽管它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但它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在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提下,缓刑考验期不影响退休员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