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职务侵占犯罪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第一个量刑幅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第二个量刑幅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10%以下;(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捐助、社会保险等专项款物的,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4)多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需要说明问题因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没有具体标准,经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函商沟通,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万元,犯罪“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十年以上确定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由上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并不要求对罪犯判处罚金刑,但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