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下称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称合伙份额)或者法院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合伙份额的权利。现行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就一般情况下和强制执行中的合伙人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相比,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