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修改权在著作权中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