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