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这个刑法修定后出现的新罪名,我们并不陌生。非法经营罪从原投机倒把罪名衍生而来,它带有原罪名所固有的法律特征。但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十分复杂,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政策法律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非法经营罪不像传统刑法中的自然犯罪那样,具有较为确定的内涵,刑法还不能详尽列举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若干方式,这就会使其形成新的“口袋罪”现象。而本罪又是经济刑法中的常用罪名,它的准确认定无疑具有积极、现实的意义。一、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经营的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要使各个环节协调运行,离不开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控制。基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立了专营、专卖制度和经营许可制度,对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实施统一管理,或指定的专门部门经营。同时采取各种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受利益趋动,为牟取暴利,往往不顾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刑法对这类行为负有惩戒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如何准确把握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力度,需要执法者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走向和微观变化,都有清醒的认识。2.自然人、单位等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但随着市场中各种经营实体形式的不断增多,经济流通速度加快,单位凭借自身的资信、财力、信息和传统经营优势,非法进行经济活动的现象,将出现较大幅度的攀升趋势。3.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目的。经济活动本身就是各种利益趋动的结果,行为人没有牟利目的,是不会进人经营活动的。牟利是正常心理,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行为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行为属非法而为之,就足以认定他具备了该罪的主观要件。判断行为人是否确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性质,一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经营经验、认知能力、行业常识、文化素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行为人是否因同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其经营商品是否属众所周知的专卖品,是否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行为人对国家经营管理法规有系统了解等等,都能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4.客观方面要件(见下文)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