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是指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不再诉讼。被害人谅解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主动赔偿、消除影响等方式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与被害人沟通后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