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

减刑的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多可以减刑到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服刑期限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