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种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的设立方式是,订立单独的担保合同,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