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刻对待乙肝携带职工公司要不要罚王先生是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2006年的一纸体检报告打破了公司和王先生之间平静的状态。因为王先生被检查出患有乙肝兵员携带者,而被公司以此为由强制休假和大幅减薪。最终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责令王先生工作的原单位支付其4万余元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内搞研发,并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多。王先生称,2006年9月,公司依据体检报告单,以其所患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强制其回家休病假,并将其原有的每月4000多元工资降低为300多元。王先生认为,自己实际上不属于确诊的乙肝病人,也不属于疑似病例,而是病原携带者,有关法律法规并没禁止他这样的人从事研发工作。最终,王先生因公司强令其休假、不提供劳动条件并克扣工资,只得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王先生将原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自己依法应得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庭审时,原公司表示,体检中心的医生当时曾口头通知,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处于传染期,该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对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为避免病毒扩散危及其他员工,该公司才建议王先生暂时休假并进行治疗,并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现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公司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王先生携带的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要求其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但所提供的《医院检验科报告单》上,并无医院公章及具体名称,其真实性无法审核,同时也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的王先生病休证明,故该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被公司强制休息,不提供劳动条件,进而克扣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补偿。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王先生的原单位支付其4万余元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