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可以在申请展期;
4、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5、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7、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