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在具体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并不是随意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相关法律的限制,同时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限制。
1、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同时,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