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生育需要携带的材料: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