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企业的设立是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制定企业章程、交付企业资金等等。企业的设立是成立企业的基础行为。但是由于资金或者某些主观因素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形,从而引起一系列纠纷。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企业设立失败而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1、企业设立失败的原因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2、公司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企业设立失败,是应当返还出资人的出资款的,如果企业设立失败,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