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改委(价格);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 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实施

第一是采取“市场外监管(OFF-Market Regulation)”, 监控市场行为,突出事后(ex post)监管效率,强调反垄断规范的威摄力;

第二是通过 法律执行防止出现 市场失灵;

第三是锁定三大反垄断目标,即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非法联合;

第四是对非豁免领域实施统一的反垄断标准以实现监管的 规模经济。

三、中国国反垄断执法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 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 行政执法权。 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特点

1、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由于我国的经济立法一直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每个 单行法只调整某项特定的对象,并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和任务平衡的原则规定一个主管的机关, 多头管辖的现象便不可避免。

2、单纯的行政机构设置,级别较低,权力有限:虽然法律规定的部门在中央一级层面上均属于正部级单位,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即对应于中央的部门设置的,县级以上地方均设置了对应的机构。

3、执法人员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缺少专门知识,难以应付反垄断案件高度专业化的复杂事务,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均缺乏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