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小项表述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见,如果产假人员在产假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工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在产假结束直至一年的哺乳期内都不可以依据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能“续延”,直至哺乳期结束。在满一年的时候用工方可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