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2)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0万元以上。二、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2)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3)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现代服务业”包括:①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②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③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三、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