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也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与保障的。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抑或审判监督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贯彻这一重要原则,允许并提供方便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当然最基础的仍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行辩论。这样才能使辩论原则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当事人在辩论时,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法庭辩论等;既可以就权利义务本身进行辩论,也可以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了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规则(顺序):“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决。……”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为贯彻辩论原则所必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