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属遗产5月5日,江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对双方争议地被继承财产——房屋依法进行了分割,但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按规定发放的抚恤金却认定为不属于遗产而不予审理和判决。王程祥(男)与杜绍粧(女)是原告王忠民、王卫民、王汉娥、王小云的父母亲。1997年,王程祥购买了坐落于江州区城区的公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3.94平方米(经崇左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现价值74810元)。2005年杜绍粧去世后,其亲属没有对其遗产进行确定和分配。2006年,王程祥与被告黄美琼登记结婚。2007年,王程祥立下遗嘱,将该住房遗赠给老伴黄美琼继承。2008年王程祥去世。王程祥去世后,其生前就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作了一份“王程祥同志抚恤金签领表”,其中包含有丧葬费1500元、抚恤金23000元、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5216.4元,共29716.4元(此款现尚存王程祥生前单位)。之后,原、被告因房屋份额和抚恤金的处理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江州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王程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时,王程祥(男)与杜绍粧(女)为夫妻关系,该房产应为王程祥、杜绍粧的夫妻共有财产。杜绍粧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为其个人的遗产,应由王程祥和王忠民、王卫民、王汉娥、王小云来共同均等继承,每人享有1/5的份额。这样,王程祥占有的份额为房屋的一半再加上另一半的1/5。王程祥以书面遗嘱的方式将争议的整个房屋指定给被告黄美琼继承,已经处分到了属于原告王忠民、王卫民、王汉娥、王小云所有的财产,王程祥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王程祥去世时,其享有的争议房子中的份额,可以按照其遗嘱由被告黄美琼继承和享有。王程祥去世后,其生前就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家属发放了经济补偿29716.4元,其中的丧葬费1500元,是作为办理王程祥的后事而支付的;抚恤金23000元,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安慰而补偿的。这两项费用和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5216.4元,是按照国家政策发放给死者亲属的,具有国家扶助和补偿的性质,不能认定为王程祥的遗产,故对原告主张继承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协商解决或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被告黄美琼所有,由被告黄美琼补偿原告王忠民、王卫民、王汉娥、王小云人民币29913.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