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二)正文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三)尾部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相关法规: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