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是某学校的教师,刘立是一名工人。有一天,学校收到一封寄给刘莉的信,收发员误将信交给了刘立。拆阅后,见信中有“你身体有什么感觉,要是怀孕的话,赶快采取措施”等话,发现信不是写给自己的,而是写给刘莉的,便将信封好后退给收发员。但事后,刘立将信的内容告诉了其他人,并先后两次引用信中的内容加上一些有损刘莉名誉的话,以信件的形式寄给刘莉所在学校和有关上级部门,使刘莉名誉受到损害。刘莉疑问,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立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并赔偿损失?房山区佛子庄司法所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刘立的行为,已构成对刘莉的名誉侵害,所以刘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立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