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废15年。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报废年限限制,已于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载货汽车相关的报废标准规定如下:

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2、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3、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引导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拓展资料:

车辆报废新标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