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他的儿子是武警消防官兵,有一些不常穿的衣服放在家中。于是他平日便穿在身上,对外称自己是“做消防”管理工作。为了混淆视听,他甚至让人称自己为“程消防”。去年,他身着武警制服,来到当地一家KTV,煞有介事查看了一圈,找来KTV的负责人,并表示,“这里的消防设施不过关,将可能面临停业整顿。”见KTV老板犯难,于是他趁机表示,他在外面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如果出1万元帮忙,消防安全问题他来解决。于是他第一次顺利诈骗获得1万元。尝到甜头的程某,没有及时收手,而是变本加厉。多次以亲戚有急事,自己一时手头没钱为由,向谏壁一些单位或个人借款累计3万余元。而这些群众看在他是“消防官兵”,或者以为能替自己办事信以为真。直到发现程某未能如期还钱,才发觉上当。不久前,谏壁受害人庞某在街上发现程某,便将其拉到派出所。随后,民警在程某家中搜查发现了数件消防制服、警衔、部队肩章等制式物品,现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时,程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我知道错了,保证以后再也不会犯了,请给我一个机会好好做人,请从轻处罚我。”办案民警表示,消防部门实行警务公开,透明执法监督,遇到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或冒充“领导亲戚”推销消防产品、书籍,上门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消防培训等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可直接报警。【法律解读】《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