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