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规制恶意诉讼的规定我国现有的专门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1.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恶意诉讼提起人败诉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是恶意诉讼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4.《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都只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的恶意行为不适用。妨害作证罪主要适用于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6.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即此类。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能规制各种恶意诉讼的直接、有力的规定,有必要对恶意诉讼设置更全面、直接、有效的规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