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除上述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其他范围的人员是可以担任见证人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