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夫妻投靠的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达到四十五周岁,并且要达到结婚已经有十年的要求。

2、申请人已经有四十六周岁,还达不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达到五年;申请人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有两年时间。

3、有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跟着迁移户口的,并且遵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高于二十五周岁,还要满足没有结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

4、持有本地户口的一方必须不是农业户口。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扩展资料:

投靠方式落户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和受让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申请人、被避让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外省、市居民的,由其居住地附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失业证明或者失业证明。

6、被离婚人员应当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者经公证的离婚协议。

7、外来务工人员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孩子们拥有超过两个孩子(包括两个孩子)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书和出生允许本市司法部门出具,和原来的罚款收据发给那些有一个以上的孩子规划和处理决定的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部门的街上人接管。

8、不满二十五周岁迁入的独生子女,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户口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村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出具的经公证的未婚声明予以认定;(三)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9、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