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四年婚姻,给张某和陈某留下了近二十万的债务;诉求离婚,这债务该不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近日,这起婚姻纠纷案件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张某和陈某于2011年11月结婚,隔年便有了女儿。但因工作缘故,他俩长期两地分居,一人在福州,一人在厦门,见了面还总吵架,时间长了,日子就过不下去了,几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势必涉及财产分割。张某欠了近11万,陈某也有近10万。到了法庭上,双方都追着对方帮自己还钱,却一点也不愿意帮对方还钱,争了半天,也没确定到底哪些是共同债务。妻子借钱养家有凭据自女儿出生后,陈某就独自担负起了照顾她的责任,衣食住行一肩挑。她告诉法官,欠下的大笔债务完全是用于生活开支,租房、装修、购买婴儿食品用品等留下的大量收据和房租转账凭证都可以为她证明。而经过详细取证,法官也认可了陈某的说法,她的确承担了家庭的主要支出。丈夫借款主要在分居后张某一方,有3万的借条是重复复印,实际只欠了近8万;其次,所有债务都是2015年2月至4月之间欠下的,当时张某和陈某早就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张某也从未支付过生活费或抚养费。法官据此认定,张某的巨额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本人自行承担;陈某欠下的96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两人感情确已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知识拓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